1、 擔任強夯作業的主機,必須按照強夯等級的要求經過計算選用。嚴禁超載荷作業。用履帶式起重機作主機的應按規定執行。
2、 夯機的作業場地必須平整,門架底座應與夯機著地部位保持水平,如下沉超過10cm時,應重新墊高。
3、 強夯機械的門架、橫梁、脫鉤器等主要結構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質量,必須經過嚴格檢查,凡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。
4、 夯機在工作狀態時,臂桿仰角應為69度---71度。
5、 梯形門架支腿不得前后錯位,門架支腿在未支穩墊實前,嚴禁提錘。 6、 變換夯位后,必須重新檢查門架支腿應穩固可靠,然后再將錘提升10-30cm,檢查整機的穩定性,確認可靠后,方可作業。
7、 夯錘上升接近規定高度時,必須加強觀察,防止自動脫色器失靈時夯錘上升過高而發生事故。
8、 夯錘落下后,在吊鉤尚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,操作人員不得提前下坑掛鉤,從坑口中提錘時嚴禁掛鉤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。
9、 夯錘必須留有相應的通氣孔。通氣孔在作業中有堵塞現象時,應隨時清理。嚴禁人鉆入氣孔或站在錘下進行清理。
10、 夯坑內有積水或因粘土產生的底吸力增大時,應采取措施排除,不得強行提錘。
11、 轉移夯點時,夯錘應由輔機協助轉移,門架隨夯機移動時,支腿離地面高度不得超 過50cm.。
12、 作業后,應將夯錘下降放實在地面上。嚴禁在非作業時將錘懸掛空中。
13、 操作者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,并認真遵守安全操作規程。